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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August 04, 2010

檢控準則不一致,判決偏袒有錢人,播下社會動亂種子

吳志森今天蘋果日報評論:

香港的司法制度,法官負責審案,而選擇用甚麼罪名檢控涉案人士,是律政司的職責,執法部門的權力也很大。自二○○七年開始,檢控示威人士襲警用的是《侵害人身罪條例》 36( b):「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最高刑罰判監兩年,不設緩刑。保育人士馮炳德或其他示威者,就以此罪被判坐牢。

但包致金姪女的襲警罪,控方卻以較輕的《警隊條例》 63條提出檢控:「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最高罰款五千及監禁六個月,可判緩刑。檢控的條例輕重不同,法官的判決,就理所當然可預期有不同的結果。

人們質問法官判決為何厚此而薄彼的同時,更要問的是,負責檢控的有關當局,為何以嚴苛條例對付示威者,卻以較輕的法律控告權貴家人,並且是一而再、再而三,這種選擇性的檢控政策,背後的邏輯和論據究竟如何,檢控和執法當局是否應該好好交代?

包致金姪女的襲警罪判決令全城嘩然。在Facebook及各大討論區,群情洶湧。是否有錢,有權有勢的人可以為所欲為,比普通人更平等,相信不用多言,各位自有答案。

不過,此案問題重點,不在判刑輕重,而在控告罪名。檢控當局如何決定根據什麼法律提出控罪,是否類似案情但有不一致控罪發生才是關鍵。蓄意掌摑警員,又有前科的前題下,誠如吳志森今天蘋果日報所言,律政司為何不告《侵害人身罪條例 》 第 36(b) 條, 而要告《 警隊條例》第 63 條?為何對付示威者,律政司就告《侵害人身罪條例 》 第 36(b) 條?背後的邏輯和論據,檢控當局必須向公眾解釋清楚。

判決後第二天,一富商之子涉無牌駕駛及醉駕等5罪名,被判150小時社會服務令,令民憤火上加油。未獲授權使用車輛、無牌駕駛、醉酒駕駛是嚴重罪行,換轉是職業司機或平民,晨早就「案情嚴重,不能給公眾錯誤印象以為是小事,必須判阻嚇性刑期」,判監X個月了。150小時社會服務令!?無言。

由陳冠希案到今天,司法機構判決多次給人印象,偏袒有權有勢的人,令人質疑今天司法是否還在主持公義。今天的裁判官究竟還記不記得雅典娜女神手握天秤及劍,雙眼蒙上所為何事?還記不記得法治是什麼?不論有意還是無意,當愈來愈多平民認為司法再不能伸張正義,繼續給人印象,有權有勢就可為所欲為,平民百姓就窮人含撚時,香港出現革命的日子,只會近在咫尺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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