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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December 07, 2009

轉載:林忌 - 新聞應該點樣做?再談BNO 問題

林忌已經很久沒有再寫 BNO 問題,一來很多事情是未知數,二來很多問題莫名奇妙的人,不斷提出一些莫名奇妙的問題與挑戰,三來林忌如果要定居歐洲,隨時可以走,BNO 是否歐盟護照,和我的關係其實不大。

可是今天見到蘋果日報的一篇「新聞」,我憤怒了。

「《里斯本條約》掀誤會 BNO不獲居歐權 2009年12月06日

【本報訊】歐盟最新修訂憲法《里斯本條約》本月一日正式生效,網上盛傳在新憲法下,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BNO)自動擁有居歐權。不過,歐盟駐港辦事處前日澄清有關說法不正確,強調 BNO持有者並無受惠於新憲法,不會自動成為歐盟公民。

網上激烈辯論
英國當年向 340多萬名港人發出的 BNO護照,早在回歸前已被英國政府解釋清楚不會有居英權資格。不過,有本地網民最近研究《里斯本條約》發現,歐盟新憲法清楚講明持有任何一個歐盟成員國護照的人士,均可以自動成為歐盟公民,並可在任何一個成員國定居,認為由英國政府發出的 BNO護照,應該同樣受惠,在網上引發熱烈討論。

不過,歐盟駐港辦事處與英國駐港總領事館接受查詢時,均否認有關講法。英國駐港總領事館發言人表示, BNO護照的法定地位,並無因為《里斯本條約》而有所改變。歐盟駐港辦事處發言人指出,新憲法清楚列明只有英國公民、受惠於 1981年英國國籍法案第四部份的人士、英國海外領土直布羅陀公民,才有資格以英國護照取得歐盟公民資格。

在討論蘋果日報的這篇報導之前,先看看林忌給你的那一張載圖,這張圖片是一位手持 BNO 的網友,早在今年四月,被公司調職去德國工作時,用 BNO 申請的居留權 Resident Permit 得到批准的文件;這張文件早在十二月一日,被同樣收到的黃世澤公開於其博客,作為一份個稱職的記者,應該怎樣做呢?當然是做了資料搜集之後,把兩方的論點同時提出比較。

可 是很奇怪的,近年香港的記者,好似變成了官方媒體、官方資料的「代言人」,只要官點樣講,佢地就點樣報,沒有半點批判的精神,也沒有半點認真求證的態度; 咩叫中肯的新聞報導呢?就登出這份文件為例,說有香港人以「人肉測試」,得到德國的批准居留,歐盟著港代表對德國的內政有沒有評論呢?他們會如何回應呢? 這些都是最值得期待的事情。

這份文件的德文點解呢?

「Anmeldung:

ist staatsangehoerige/r eines Mitgliedstaates der Europaeishen Union und nach Massgabe des Freizügigkeitsgesetz/EU zur Einreise und zum Aufenthalt in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berechtigt

die Bescheinigung

gilt nur in Verbindung mit einem gueltigen Pass oder Passersatz

Im Auftrag

gez.
Haas」

Google 翻譯:Registration:

is nationality/r of a Member State of the Union and European entitl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reedom of Movement Act / EU to enter and stay in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certification

* valid only in conjunction with a valid passport or passport substitute

Commissioned

Signed
Haas

用中文簡單來說,這份文件寫「是一個歐盟的國籍,根據歐盟的自由移居法規,准許進入及在德國聯邦居留」

對, 一位持 BNO 的香港居民,成功在德國得到居留權,這代表了甚麼?不知道,有可能是網友無中生有老作,可能是「個別例子」,可能是德國的態度特殊,也有可能是網友所討論 的,在德國的法律理解來說,BNO 須當和其他英國公民來處理,否則就可能觸犯了德國的法例,而會被挑戰。

但係我地記者點樣處理呢單新聞呢?就好似上次抄新華網,把華人諾貝爾名單獨獨漏了達賴喇嘛;就好似上似追擊甘乃威,寫一篇特稿叫「空談太太支持 甘乃威悄悄住酒店」, 寫「...然後驅車離開稱要回家。本報記者」,卻連最起碼交代甘乃威有冇返到家都沒有一樣,我地見到上面呢篇講 BNO 的文章,好似變左法律權威咁,寫了「新憲法清楚列明只有英國公民、受惠於 1981年英國國籍法案第四部份的人士、英國海外領土直布羅陀公民,才有資格以英國護照取得歐盟公民資格。」

清楚列明?請問係歐盟憲法的 邊一部份「清楚列明」?「......才有資格以英國護照取得歐盟公民資格」--「歐盟公民資格」?護照是資格的證明,而不是用護照去「取得」的。究竟詳 情係點?上述報導全部欠奉,就好似甘乃威「然後驅車離開稱要回家」一樣,稱完就算,冇人跟進。

咁其實而家的情況即係點?對比起 2008 年 2 月林忌寫果篇《瑞典承認 BNO 歐盟公民身份》以來,無數的人肉測試結果殊異;在工作與居留方面,最少有兩三位網友,憑 BNO 分別得到德國、挪威等國的工作及居留權;在出入境方面,是否可行 EU 通道,以及是否免蓋印進出,就因人而異,因關卡而異,歐盟各地根本完全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

這代表甚麼呢?除了各地對 BNO 不了解之外,更大的原因就是歐盟各國對待歐盟法規的態度,也因國而異;歐盟雖然一體化,但各國對《歐洲人權公約》等的法例,採納程度又各有不同;

上 年我已經如此寫:「第三個法律黑洞,就是《歐洲人權公約》Protocol 4 的約束;Protocol 4 確立成員國必須讓其國民自由居留的權利;英國目前的角色極度奇怪,既是簽約的成員國,可是卻仍未實施有關的法例,而由於這條條文已得到了歐洲絕大多數國家 的執行,包括葡萄牙也給了澳門持葡國護照人士的「居葡權」、擁有完整的歐洲國藉身份,英國奇怪的角色令自己在歐洲的人權討論上飽受攻擊,因此遲或早,英國 都必定要解決這個問題。

第四個法律黑洞,也是《歐洲人權公約》的 Article 14 Prohibition of discrimination--明文禁止性別、種族、膚色、宗教等的歧視;英政府對曼島、直布羅陀及香港上的不同待遇,在客觀事實及法律面前根本無法說 得通。有關歧視的條文,2006 ECHR 加入強大的 Protocol 12,保障公民任何法律上免歧視的權利;雖然目前英政府因 Protocol 12 過份強力而拒絕簽署,但已表示原則上同意應在 ECHR 加入明確的反歧視條文。」

對,因此歐盟各國政府以至法 院,在對待護照方面的態度亦因人、時、地而異;由葡國到法、德,他們根本不會承認,也不會接受英國那一套「同一國籍」,卻不同待遇的態度;為何持 BNO 居住半年以上就可以擁有英國的投票權?為何有投票權卻沒有居留權?這些荒謬絕倫的問題,對於歐洲大陸法的國家,特別是人權至上的國家來說,簡直就是火星人 一樣的怪胎;就以法國為例,前殖民地很多人都得到了法國籍,因為他們的文化是,是凡認同法國的文化,就是法國人,而不是看血緣;如果在當地打官司,這些法 官會怎樣判呢?這誰也說不準。

又舉例說, L v. Austria (2003) 13 BHRC 594,奧地利於 2003 年被判法律上禁止 14-18 歲的男同性戀行為的法例「違憲」,就是引用了了 ECHR 的 Article 14;英國在國內可以容許歧視,原因是英國用極巧妙的方式來處理《歐洲人權公約》--他們選擇性引入人權公約的內文,然後選擇性透過國會立法,然後自欺欺 人說,英國有「國會無上論」,「英國隨時有權退出歐盟」--凡英國國內沒有立法的,他們都可以不遵守(你踢我出歐盟呀笨),但係其他歐洲國家呢?除了英 國、波蘭以外,特別是大陸法的國家,其遊戲規則根本不是這樣。

對,英國人在英國,可以關起門來歧視而合法;但英國的「二等公民」,舉例說 在德國,一個遵守上述 ECHR Protocol 4 以及 ECHR Article 14 的國家,又是否可以如此無賴呢?也許可以,他們的理據就是--是英國人無賴,唔關我地事;但法院係唔係咁認為呢?法院會唔會話:「英國人無賴,係唔係代表 德國都要做無賴呢?」是否英國歧視一個國民,其國民去到德國就要接受同樣的歧視呢?如果有一日英女皇駕崩,出現好似 Mr. Bean 在 Johnny English 的情節,帝位傳去一個罪犯身上,佢利用英國憲政的漏洞,宣佈解散國會,廢除非白種人的護照,那麼這些「次等英國人」,是否德國就要跟隨英國,去歧視這些 「次等英國人」呢?

只有一樣事情可以肯定的,就是上年英國上議院議員 Lord Goldsmith 研究有關國籍問題修訂的議案當中的內容:

「The only option which would be characterized as fair would be to offer existing BN(O) holders the right to gain full British citizenship. It is likely that many would not take this up as the prospects economic andfiscal of moving to the UK are not favourable to those well-established in Hong Kong. However, I am advised that this would be a breach of the commitments made between China and the UK in the 1984 Joint Declaration on the future of Hong Kong, an international treaty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and that to secure Chinese agreement to vary the terms of that treaty would not be possible. On that basis, I see no alternative but to preserve this one anomalous category of citizenship.」

Lord Goldsmith 指出了重要一點,就是他認為 BNO 是不公平的,唯一公平的做法,就是讓 BNO 平權;但是,他被「勸籲」說,這點會違反 1984 年中英聯合聲明的國際協定--即中共唔畀,因此「看不到」其他選擇,而保留呢種異常的公民身份。

很奇怪的,中共透過周恩來警告英國不要讓香港民主,因此香港沒有民主,但土共說成是英國玩野,到回歸先畀香港民主;Lord Goldsmith 再一次指出,是因為中共不讓香港人擁有居英權,但土共與五毛黨卻說,全是因為英國人賤格。

其 實中共唔想食死貓很簡單,宣佈承認 BNO 的國籍,凡持有 BNO 人士,就自動失去中國國籍,那麼英國佬唔負責都唔得了,因為凡九七前居港的「無國籍」人士(即只有 BNO),可自動成為完整的英國公民;但為甚麼「最多人擁有」的中國國籍,好似「希特拉都放棄唔到」一樣,夾硬老屈香港人要呢?為甚麼香港人冇權申請「放 棄中國國籍」呢?(包括持居英權的五萬個家庭)

和 2008 年不同,看來英國短期內都打算唔認數,因此「BNO護照的法定地位,並無因為《里斯本條約》而有所改變。」這是英國人一貫模稜兩可的說法--早在里斯本條 約生效之前,早已有香港人持 BNO 去德國,得到了居留權,因此冇變的意思,就是冇變,因為有就有,冇就冇,即係佢講哂。

對於那些見到一篇報導就全情恥笑抹黑 BNO 平權的五毛黨,則不妨看看另一個故事:

刑事罪行條例 - SECT 118C

由21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21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
任何男子─

(a) 與年齡在 21歲以下的 男子作出肛交; 或
(b) 年齡在 21歲以下, 而與另一名男子作出肛交, 即屬犯罪,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終身監禁。
(由1991年第90號第3條增補)

上面的法律,到今日仍然存在;任何人讀完,問佢一個問題:19 歲肛交是否合法?答案一定是否定的--直至 2005 年高院裁決,2007 年終審法院終審判決,118C、118F 等肛交的條文全部違憲--違反基本法。

一份垃圾到唔垃圾的基本法,點解會保障同性戀者的肛交權利呢?唔通「江交棒」好鍾意肛交嗎?用五毛黨的邏輯,共產黨會畀同性戀者合法肛交?唔好發白日夢啦!

係囉,點解江澤民會畀香港的同性戀者合法肛交呢?一定有陰謀!一定有原因!

如果你在判決之前,例如在 1997 年之前,高聲呼叫:「香港基本法的確立,終可以令 18-21 歲的同性戀者合法肛交」,班五毛或法盲會點恥笑你呢?哦,你估江澤民鍾意肛交呀?發夢啦你!

就 正如我地呢班沒需要用 BNO 去居留歐洲的人爭取平權,佢地就抹黑你發白日夢一樣,你肯支持同性戀平權,就肯定係肛交人士!因此用佢地的邏輯,證明左江澤民係好鍾意江交棒的--因為最 終中共寫的基本法,成功令同性戀者推翻香港法例,令到今日都存在的法律條文變成廢紙--律政司到今日都冇改過法例,都一樣係廢紙。

無知不是罪,可是無知又要懶醒,證明了他們的腦袋,就和交棒那一位一模一樣。

至於點解咁多人故意咁無知呢?不妨讀讀黎智英在《事實與偏見》一文,大家當有啟示:
「曾蔭權是虔誠的天主教徒。好奇怪,日日祈禱,他卻不相信上帝福音的教誨。上帝要他相信真理、以德服人,他卻相信法術,以為可以用聰明、巧妙的伎倆扭轉乾坤,駕馭民意......卻收買到一群為他在傳媒出賣誠信的嘍囉。尤其是一些有名氣、但無宗旨的專欄作家,甚至《蘋果日報》也有一兩位(喂,大家心照啦,但千祈不要自動對號入座喔。哈,哈,哈)。不過,這些我手寫我荷包的人的所作所為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不管他們如何為曾蔭權粉飾洗脫都是無用的。」

是曾蔭權收買,還是中聯辦收買,還是兩邊都一起收買呢?大家心照吧!

來源: 林忌每日一膠

伸延閱讀:
王世澤 - BNO是否歐盟公民?看文件
王世澤 - BNO擁有居歐權的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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